赣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赣南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Alumni Association of Gannan Normal University 缩写GNN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赣南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致力于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富强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赣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赣州市教育局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师大南路赣南师范大学,邮编:341000。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本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中共赣州市教育局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委员会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服务校友,加强校友和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共同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
(二)组织开展各种纪念和联谊活动;
(三)促进协同育人、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文化传承,开展支教助学及各类教育公益事业活动;
(四)编辑、印刷《校友之家》等内部刊物,建设和维护有关工作网络平台等。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须为赣南师范大学校友,包含以下人士:
在赣南师范大学(含原赣南师范学院、赣南师范专科学校、赣南专区“五七”教育学校、赣南教育学校等)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及学校名誉顾问、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人士。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向《校友之家》及本会网络平台投稿;
(六)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理事人数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及学校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允许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 7 月 1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